根據國外研究,鄰苯二甲酸酯類物質除于生產過程、使用或添加在聚氯乙烯(PVC)時會釋放到環境外,可經由食物、空氣吸入等途徑進入人體,干擾生物體內分泌,阻害生物體生殖機能,引發惡性腫瘤,容易造成畸形兒。
1、美國:2009年2月6日,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發布指導性文件,要求自2009年2月10日起,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用品中6類鄰苯二甲酸酯(DEHP、DBP、BBP、DINP、DIDP、DnOP)的含量不得超過0.1%,凡是含量超標的產品,不論何時制造,均不得進口、分銷及出售。在2008年頒布的《2008年消費品安全改進法H.R.4040》(CPSIA)還規定禁止鄰苯二甲酸酯含量超標的兒童產品出口。
2、歐盟:2008年10月28日,歐盟化學品管理局(ECHA)正式公布的高度關注物質(SVHC)清單中包括鄰苯二甲酸二-2-乙基己酯(DEHP)、鄰苯二甲酸二丁酯(DBP),按照REACH法規要求,SVHC含量超過0.1%的物品供應商需要向客戶和消費者提供物品的安全使用信息,從2011年12月l日起,該類產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,有責任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(ECHA)進行通報。
3、巴西:所有乙烯基材料的玩具:單類鄰苯二甲酸酯(DEHP、DBP、BBP)≤0.1%;
適用于3歲以下兒童的所有乙烯基材料的玩具:單類鄰苯二甲酸酯(DEHP、DBP、BBP、DINP、DIDP、DNOP)≤0.1%。
4、阿根廷:所有玩具或兒童護理品:DEHP+DBP+BBP≤0.1%;
所有可被放入口中的玩具或兒童護理品:DEHP+DBP+BBP+DINP+DIDP+DNOP≤0.1%。
5、日本:所有合成樹脂玩具:禁止使用DEHP;
適用于6歲或以下兒童的,與兒童嘴部直接接觸的所有合成樹脂玩具:禁止使用DEHP,DINP。
6、丹麥:遵照2005/84/EC的規定;
適用于3歲或以下兒童并且可以被放入口中的所有玩或兒童護理品:所有其它鄰苯二甲酸酯的總量≤0.05%。